刑法中数罪的认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
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
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
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
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
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
罪名如
放火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
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侮辱罪与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
9.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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