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
-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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