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山的法律界,有一位值得关注的女律师——陈月。毕业于南华大学法学专业的她,现于
陕西云德(中山)
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以及多年深耕中山本地法律服务领域积累的丰富实务经验,她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具备一定的实力。
陈月律师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和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誉。执业以来,她聚焦民商事诉讼核心领域,在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及
劳动争议等案件中均有出色表现。她曾代理过诸多案件,如李某某诉
海南某
公司、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向机故障被索赔纠纷案,颜某与文某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某与杜某的合同纠纷
财产保全案等。多年来办理的各类案件多达百余起,她在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多被告
连带责任认定、财产保全、诉讼时效抗辩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深入领略陈月律师的专业风采。
本案中,陈月律师代理的是被上诉方A公司(一审原告)。A公司作为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其播控机房配备了由B公司生产、C公司销售的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同时由D公司为该消防设施提供维保服务,案涉消防报警设备由E公司销售。然而,D公司工作人员在对A公司20楼电视播出机房消防设施进行维保过程中,因不当操作触发了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误喷。灭火装置喷发后,A公司播控系统大量设备受损,产生了巨额财产损失。
A公司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各方共同选定,由天xx公司对案涉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方x公司受天xx公司委托参与部分检测工作。鉴定意见认定,案涉S型热气溶胶灭火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喷发后的固态沉降物呈碱性、对金属有腐蚀性,且该腐蚀性与A公司设备损坏存在直接关联性。
B公司不服鉴定意见并提起上诉,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它认为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同时指出A公司自身存在未按要求维护设备、选用错误灭火产品、机房装修后未验收消防设施等过错,还主张E公司销售的报警设备无延时装置、C公司错误配置灭火系统,均应承担相应责任。D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C公司、E公司则均辩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B公司的上诉,陈月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A公司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A公司的抗辩核心为案涉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产品质量缺陷系设备受损主因;作为非消防专业主体,A公司按维保要求配备器材,机房装修无需
消防验收,对事故无任何过错;案涉损失由产品生产、销售方及维保方的
侵权行为导致,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裁定准许D公司撤回上诉,其上诉费减半收取,由自身负担;驳回B公司的上诉主张,维持一审核心判决,认定B公司、C公司、D公司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均应承担赔偿责任,E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A公司无过错无需自行担责。一审核心赔偿判决明确了各责任方的具体
赔偿金额,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通俗来讲,就好比几个人分别做了一些事,结果导致了一个人的损失。如果能清楚知道每个人的行为对损失影响有多大,那每个人就按照这个影响大小来负责赔多少钱;要是搞不清楚谁的责任更大,那就大家平均分摊赔偿。在本案中,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实施了生产缺陷产品、销售产品、不当维保等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A公司的设备损失。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认定,确定了各公司的责任大小,从而作出了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判决。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B公司、C公司、D公司责任划分的判决,使得责任认定和赔偿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陈月律师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在这个案例中,她全程深度对接案件,精准制定诉讼策略,耐心解答A公司的疑问,全力为其规避法律风险、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她用专业能力为A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再次展现了她在中山地区民商事诉讼领域的能力。如果您在民商事领域遇到纠纷,不妨相信陈月律师这样专业又负责的律师,她将以专业技能和敬业的服务态度,为您的案件带来良好的结果。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