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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有哪些

2024.04.18 刑事辩护 617人浏览举报
解析
虚假诉讼犯罪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使“诉权”无中生有。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事实,或者捏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则不属于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
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如下具体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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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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