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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广告是否构成合同要约

2024.04.24 合同纠纷 3614人浏览举报
解析
宣传广告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只有在宣传广告符合要约条件下才构成要约。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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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然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王鹤然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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