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2年的一起强奸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4岁的被害人张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李四和王五在足浴店工作时,王五提议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两人把被害人带到宾馆,李四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王五虽试图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但因被害人未配合主动放弃后离开。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起诉二被告人,并指控具有“轮奸”加重情节,建议判处李四有期徒刑十年,王五有期徒刑五年。这时候,王辉律师接受委托,为王五进行辩护。在这个案件里,王律师展现了超强的专业能力。他先是成功否定了“轮奸”加重情节。公诉机关坚持“轮奸属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但王律师指出轮奸的实质是被害人遭受两人以上的连续侵害,王五并未实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主动中止,不应认定为轮奸。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这一下就把王五的量刑起点从十年以上降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接着,王律师精准定位王五的从犯地位,指出王五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提议、帮助”作用,具体实施奸淫行为的是李四,王五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据此对王五减轻处罚。同时,王律师充分运用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王五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庭审中认罪认罚,家属还代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这些情节都被法院采纳。而且,王律师策略性地放弃“无罪辩护”,聚焦“量刑辩护”,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最终,王五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最初公诉机关建议的五年相比,差距巨大,王律师的辩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也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量刑辩护”的高超价值。
在2019-2021年的一起毒品案件里,被告人张三在羁押期间让李四出狱后帮忙出售家中藏有的约130克冰毒。李四出狱后联系王五,王五找到毒品后,他们和赵六等人完成了毒品交易。
王辉律师担任张三的辩护人。在阅卷时,他敏锐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张三本次贩卖的130克冰毒,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认定的134克冰毒系同一来源、同一批次毒品。张三此前已因该批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若再以同一事实定罪量刑,将违反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王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毒品与前一判决毒品并非同一批,法院经审查采纳了该辩护意见,体现了“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规则。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法院对张三终止审理。
还有一起毒品案,2021年张三把两瓶美沙酮放在与女友林xx居住的房屋冰箱内,林xx两次服用小瓶美沙酮。公安机关检查时查获了美沙酮。王辉律师担任林xx的辩护人,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程序瑕疵的不利局面下,为林xx争取到了关键的从轻情节认定。他精准锁定公安机关在提取、称量、取样过程中的多处违法,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混合称量、取样过程虽有瑕疵,属瑕疵证据”。还强调林xx系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王律师提出林xx与张三并非共同犯意发起者,虽未获无罪但有效限缩责任。在这起案件中,王律师展现了“程序攻击+实体认错”的双轨策略,为林xx争取到自首认定和相对较轻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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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
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咸阳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
律师简介
王辉律师电话:15591002604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王辉律师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王辉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纠纷、同时也涉及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非诉业务。王辉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业务,从业期间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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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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