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局面比想象中更棘手
2025年9月,被告张某
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原告王某行驶至
眉山市某大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护栏碰撞,导致王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王某伤情极其严重,包括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左眼球破裂毁损伤等,先后在多家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75天,经历多次重大手术,产生医疗费23万余元。经
司法鉴定,王某损伤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且需安装义眼。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委托梁杰律师代理诉讼。
核心难点:每一步都是困境
赔偿主体难确定
难在肇事车辆存在车主和驾驶人不同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容易只关注
侵权驾驶人,而忽略车主的责任。常规思路往往只把侵权驾驶人作为唯一的索赔对象,这种思路走不通是因为可能忽视了车主在车辆管理上可能存在的过失,从而减少了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降低了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的可能性。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认定难
在侵权人无证驾驶且逃逸的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以及赔偿范围难以确定。常规思路可能认为无证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就一定免责,然而这种认知过于片面,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有更细致的规定,简单认定免责会导致受害人失去本可获得的赔偿。
策略选择:步步为营破困局
精准确定诉讼主体
为什么选择追加车主为被告呢?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判,梁杰律师发现车主赵某将车辆交由无
证人员驾驶存在管理过失。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规定,车主的这种过失使其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只起诉侵权驾驶人相比,追加车主增加了赔偿主体,为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增加了一层保障。如果不追加车主,一旦侵权驾驶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受害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充分论证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梁杰律师依据《
民法典》第121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因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选择这种策略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赔偿能力,先让保险公司赔付可以有效降低侵权人个人赔付不能的风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如果不争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害人可能要面临漫长的等待侵权人赔偿的过程,甚至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
执行与结果:策略成效显著
在执行过程中,梁杰律师及时向
法院申请追加赵某为被告,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在论证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时,梁杰律师在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同时,他针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详细计算了各项损失,为
赔偿金额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法院的主持下,梁杰律师积极推动调解,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最终,各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侵权人张某分期支付赔偿款,车主赵某另行支付部分赔偿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为当事人争取到各项赔偿及费用总计60余万元。从结果来看,追加车主为被告使得车主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验证了该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额外赔偿的正确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有效降低了侵权人个人赔付不能的风险,体现了论证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策略的有效性。
办案启示:策略与专业并重
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两条重要的办案原则。一是全面审查赔偿主体,不放过任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二是精准适用法律,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并进行有力论证,是推动案件走向胜利的关键。梁杰律师是眉山地区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保险
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各类案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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