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可能大家没有听说过,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词汇,今天就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无因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关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的计算方法,现阶段尚未出现普遍适用的明确准则。所谓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主要包含在无因管理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投入成本,以及在此期间所遭受的切身物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包含有以下这些: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5、补偿性。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包含有: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5、补偿性。
无因管理的概念:具体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且因无影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进行补偿。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属于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的原因,各国对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规定不同;各国对是否必须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规定不同;各国对是否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