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下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终止的情况包括:(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这些: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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