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庞石磊律师:专业担当守护权益
在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是备受瞩目的人物。他身兼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等多个重要职位,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有着多年金融、房地产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他的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凭借丰富实战经验和独特办案风格,赢得委托人一致好评。
庞律师成功案例众多。在民商事领域,代理芦山西xx种合金有限公司案,帮委托人挽回110余万元经济损失;何x、郑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让委托人全面胜诉挽回近百万元损失。建设工程领域同样出色,简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为委托人减少付款20%,让对方承担170余万元违约责任,挽回500余万元经济损失;参与负某集团与某市交通局的BOT建设工程纠纷,涉案标的逾3亿元,三年审理后帮委托人争取权益近亿元。
婚姻家庭纠纷方面,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中,团队查询到大量转移财产线索,为委托人争取到数千万夫妻共同财产;绵阳三台于女士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两千多万资金,挽回数百万元夫妻财产。此外,他还处理各类特殊案件,网络主播受害电信诈骗案中做无罪辩护,使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处理群体性案件时避免冲突升级,维护业主权益获主管部门认可。涉外离婚、股权转让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他也表现出色。他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应委托律师解决。
二、抵押房产继承案例分析
(一)案情
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甘某某、小盈是其子女。阿 - 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他生前与妻子建有一栋楼房,估价40万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07年4月11日,他们向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将楼房抵押给信用社。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本质是行使财产所有权处分权利,两种诉讼请求最终都涉及抵押物处分权。该楼房已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本案第三人不同意。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所以,在抵押权人不同意处分的前提下,不能处分该楼房,驳回原告甘某、邬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双方主要争议一是继承析产对象是楼房还是40万元,或是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二是楼房作为抵押物能否处分及如何处分。原告先提出继承析产40万元,这是对析产方式的选择,属于间接给付之诉,但因被告方不同意,条件不具备行不通。后来提出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是确认之诉,目的是得到楼房共有权。若确认原告拥有五分之一所有权,法理上可行,但本案楼房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同意,该请求同样因条件不具备行不通。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对于已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继承析产时,继承人不得进行继承析产。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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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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