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律师们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成都知名律师庞石磊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同时,一起抵押
房产继承案也揭示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严谨性。
庞石磊律师:专业服务捍卫权益
庞石磊担任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和创始合伙人,还负责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以及大案、要案部。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拥有多年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其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庞律师有众多成功案例。在经济纠纷方面,他代理芦
山西xx种合金有限公司与四川xx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的
执行异议案,帮委托人挽回110余万元经济损失;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简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资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案,为当事人挽回500余万元经济损失;在
民事纠纷案件里,代理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买卖纠纷,维护了委托人利益;在婚姻纠纷方面,帮全职太太委托人争取到数千万
夫妻共同财产;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查封被告土地后促使其支付欠付款项。此外,他还在成都期间,为委托人争取额外数百万元征地拆迁赔偿款。庞律师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建议委托律师解决,避免擅自处理造成损失。
抵押房产继承案:法律适用严谨性
在抵押房产继承案中,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亲,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 - 甘的子女。阿 - 甘生前与妻子黄某建有楼房一栋并抵押给信用社贷款。阿 - 甘病故后,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先提出继承析产40万元,后又提出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均涉及抵押物的处分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本案中第三人不同意处分,所以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从本案来看,原告先提出的继承析产40万元主张,因被告方不同意且需其他继承人同意并有经济能力这一前提条件不具备而行不通;后来提出的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虽为确认之诉,但涉及抵押物处分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本案中抵押权人不同意,该请求同样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并变更主体,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
总之,庞石磊律师用专业与经验为委托人解决各类法律难题,而抵押房产继承案则提醒我们,在涉及抵押物的继承析产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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