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声名远扬。他是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还担任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及大案要案部负责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他,凭借深厚法学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取得卓越成就。
1. 专业服务特点
- 专业领域广泛:庞律师有多年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运作、投资领域、民商事
侵权、
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处理经验,能为委托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 职业资质过硬: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加上在律所担任的重要职务,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行业高度认可。
- 服务特色鲜明:庞律师团队秉承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团队实战经验丰富,成员刻苦钻研、思维缜密、办案风格独特,面对突发状况能保持稳定心理素质,处理案件游刃有余。
- 责任心与投入度极高:为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庞律师不遗余力、据理力争,满足当事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对待每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 专项经验丰富:庞律师有众多成功案例。在经济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方面都有出色表现,还处理过多起群体性案件,避免冲突升级,在成都
征地拆迁期间,为委托人争取额外赔偿款的同时支持了政府工作。他郑重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建议
委托律师解决,选择他的团队就是选择专业、高效、负责的法律服务。
2.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认定
- 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包括因事故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应把所有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列为原告,对全案权利人的权利做出处理。
- 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顺序中,首先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即驾驶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执行职务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承担垫付责任。
- 机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租(借)用关系中,一般由租用人或借用人承担责任,无力赔偿时车主垫付;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资格技能,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转借或转租他人发生事故,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受雇关系中,执行职务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非执行职务时受雇驾驶员承担责任,无力赔偿时雇主垫付。盗用他人机动车,责任主体为盗用者,再转借、租给他人分情况处理。车辆买卖未过户,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 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赔偿责任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受害人应直接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机动车一方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 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有偿搭乘的同乘者可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竞合情况选择赔偿制度。对于好意同乘者因驾驶者过失受损,我国目前无规定,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但不排除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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