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庞石磊律师:专业担当的法律守护者
在
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宛如一颗耀眼的明星。他身为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还负责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以及大案、要案部。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他,在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等众多领域积累了多年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庞石磊律师带领的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在竞争激烈的法律市场中脱颖而出。团队成员实战经验丰富,钻研刻苦,思维缜密,面对突发状况能保持稳定心态,形成了深厚的自我沉淀和独到的辩证思路,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他们在多个领域都有卓越表现。民商事领域,成功代理多起案件,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婚姻家庭领域,处理多起复杂
离婚及财产纠纷案件;
刑事辩护方面,通过无罪辩护使委托人免予刑事处罚;还擅长处理群体性案件,维护了广大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庞石磊律师郑重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应
委托律师解决,他和团队凭借专业知识、经验和责任感,为众多委托人保驾护航。
二、抵押
房产继承案例剖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 - 甘的子女。阿 - 甘于 2008 年 4 月 8 日病故。阿 - 甘生前与妻子建有一栋楼房,估价 40 万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07 年 4 月 11 日,阿 - 甘、黄某向信用社
贷款二十万元,将楼房抵押给信用社。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遂诉至
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本质是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利。原告诉及的楼房已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行使抵押物处分权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本案第三人不同意,所以不能处分抵押物。因此,驳回原告甘某、邬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点。一是争议对象,原告先后提出继承析产 40 万元和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
继承权。前者是对析产方式的选择,需其他继承人同意且有经济能力,本案被告不同意,该主张行不通;后者是确认之诉,目的是获得楼房共有权,但因楼房有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无法实现。二是抵押物处分问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处分的前提下,不能对抵押物进行继承析产。不过,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并变更主体,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
综上所述,庞石磊律师及其团队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担当精神,而抵押房产继承案例则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及抵押物的继承问题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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