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广阔天地里,专业的律师和典型的案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成都法律界的庞石磊律师凭借其专业与担当为众多委托人的权益保驾护航,而抵押
房产继承案例则为我们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庞石磊律师:专业担当护权益
庞石磊律师是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还担任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及大案、要案部负责人。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他,拥有多年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庞石磊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在竞争激烈的法律环境中脱颖而出。他们实战经验丰富,思维缜密,办案风格独特,能在面对突发状况时保持稳定的心理素质,为委托人据理力争。庞律师有着众多成功案例,如代理芦
山西xx种合金有限
公司案件,帮委托人挽回110余万元经济损失;处理简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参与负某集团与某市交通局的BOT建设工程纠纷,涉案标的逾3亿,最终帮委托人争取权益近亿元。在
离婚案件中,他同样表现出色,为全职太太争取到数千万
夫妻共同财产,为离婚后怀疑对方隐匿财产的委托人挽回数百万元
夫妻财产。此外,他还擅长处理群体性案件,在涉外离婚、
股权转让、
征地拆迁等各类案件中,都能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庞律师郑重提示,遇到疑难问题一定要
委托律师解决,若擅自处理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
抵押房产继承案例:法律适用与分析
有一起抵押房产继承案,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亲,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 - 甘的子女。阿 - 甘生前与妻子黄某建有楼房一栋,登记为共同共有,并于2007年4月11日将楼房抵押给第三人
柳城县某信用社
贷款二十万元。阿 - 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遂诉至
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本质是当事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利,但诉及的楼房已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而本案第三人不同意。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先提出继承析产40万元,后又提出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
继承权。前者是给付之诉,但因被告方不同意且需其他继承人同意并有经济能力这一前提条件不具备而行不通;后者是确认之诉,其目的是得到楼房共有权,但因楼房有抵押权这一他项权,且抵押权人不同意,同样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
综观此案,对于已经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继承析产的前提下,继承人不得对其进行继承析产。这一案例为我们在处理类似法律事务时敲响了警钟,也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各方权益时的严谨性。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