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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有律师:专业尽责,为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2025.09.15 债权债务 78人浏览举报
解析
1.陈成有律师:专业尽责的法律守护者
陈成有律师2011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现在是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民商事部主要负责人。他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侵权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执业中,他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功底,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游刃有余。他工作严谨,不放过任何细节,思维敏捷能迅速抓住案件关键,以专业高效的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在众多成功代理的案件里,他积累了丰富经验和独特诉讼技巧,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以高度责任感投入工作。他不断优化服务理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勤勉务实赢得当事人信任。他认为律师不仅要解决纠纷,更要提前参与法律事务,预防法律风险,将诉讼化解于无形,为当事人未来发展保驾护航。他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期望为更多人提供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未来,他会继续秉持专业负责态度前行。
2.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先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时应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几种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也应准予。
其中,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是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参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情形作为具体标准。总之,法院裁判离婚诉讼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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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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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有

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陈成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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