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他身为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同时负责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及大案、要案部。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他,拥有多年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庞石磊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缜密的思维和独特的办案风格,在法律市场中脱颖而出。他们面对突发状况能保持稳定的心理素质,形成了深厚的自我沉淀和独到的辩证思路,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庞律师的成功案例众多,从代理
公司合同纠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到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为全职太太争取数千万财产;从参与涉案标的逾3亿元的BOT建设工程纠纷,到处理网络主播
电信诈骗案件做无罪辩护并取得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还擅长处理群体性案件避免矛盾升级。在成都疫情期间,团队为企业在
征地拆迁问题上争取到额外数百万元赔偿款。庞律师郑重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应
委托律师解决,选择他的团队就是选择专业与保障。
除了庞石磊律师的卓越表现,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也是法律实务中的重要内容。
1. 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包括因事故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也不同,所以应把所有的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都列为原告,对全案权利人的权利做出处理。
2. 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驾驶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单位或车主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承担垫付责任,为第二顺序责任人。
3. 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租(借)用关系中,一般由租用人或借用人承担责任,无力赔偿时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资格和技能,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转借或转租他人,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受雇关系中,执行职务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非执行职务时由受雇驾驶员承担,无力赔偿时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盗用他人机动车时,责任主体为盗用者本人;盗用人再转借、租给他人,视租借人是否知情分别处理。车辆买卖未过户,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4. 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赔偿责任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受害人应直接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5. 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同乘者分有偿和无偿,有偿搭乘可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相竞合情况选择赔偿制度。对于好意同乘者,目前我国没有规定其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但不排除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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