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庞石磊律师:专业担当护权益
在
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格外引人注目。他是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还负责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以及大案、要案部。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他,有着多年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庞石磊律师团队坚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凭借丰富实战经验、缜密思维和独特办案风格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他们能用稳定心理素质应对突发状况,为委托人据理力争合法权益,满足当事人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
从他众多成功案例能看出其专业与担当。比如代理芦
山西xx种合金有限
公司案件,挽回110余万元经济损失;处理简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挽回500余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参与负某集团与某市交通局逾3亿元的BOT建设工程纠纷,帮委托人争取权益近亿元。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他也能力卓越,为全职太太争取到数千万
夫妻共同财产,为怀疑对方隐匿财产的委托人挽回数百万元。此外,团队擅长处理群体性案件,避免冲突升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疫情期间还能高效处理涉外
离婚诉讼,在非诉讼大案策划中也全程参与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庞律师提示,遇到疑难问题
委托律师解决是明智之选,选择他的团队就是选择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2. 抵押
房产继承案例:案情与判决
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 - 甘的子女。阿 - 甘2008年4月8日病故,生前与妻子黄某建有一栋楼房,当事人自行估价40万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07年4月11日,阿 - 甘、黄某向第三人
柳城县某信用社
贷款二十万元,把楼房抵押给了第三人。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诉至
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本质是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利。原告先要求被告支付楼房80000元,后又变更请求为确认继承楼房份额。但该楼房已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行使抵押物处分权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本案第三人未同意。且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所以,在抵押权人不同意处分的前提下,不能处分该楼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案例评析:争议焦点与结论
本案有两个主要争议点。一是争议对象是继承析产楼房、继承析产40万元还是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
继承权;二是抵押的楼房能否处分及如何处分。
关于争议对象,原告先提出继承析产40万元,这是自行对楼房折价后的主张,是间接给付之诉,但需其他继承人同意且有经济能力,被告方不同意,该主张行不通。后来原告提出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这是确认之诉,目的是得到楼房共有权。若确认原告拥有五分之一所有权,原告将成为按份共有权人,但本案楼房是抵押物,涉及处分需经抵押权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该请求也因条件不具备行不通。
综观本案,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继承析产的前提下,继承人不得对已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进行继承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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