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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律师:专业护航权益路,经典案例展风采

2025.09.08 合同纠纷 67人浏览举报
解析
庞石磊律师:专业担当护权益
在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是备受瞩目的人物。他身兼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等多个重要职务,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在金融、房地产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上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委托人好评。
庞石磊律师带领的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他们实战经验丰富,刻苦钻研法律知识,思维缜密,办案风格独特,心理素质稳定,能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满足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
庞律师成功案例众多。经济纠纷方面,他代理芦山西xx种合金有限公司案挽回110余万元损失,代理简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挽回500余万元损失,参与负某集团与某市交通局的BOT建设工程纠纷,为委托人争取近亿元权益。合同纠纷领域,他代理何x、郑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全面胜诉,代理成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达到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目的。婚姻家庭纠纷里,他在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中为委托人争取到数千万财产,在绵阳三台于女士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冻结两千多万资金,挽回数百万元财产。此外,他还成功处理网络主播受害电信诈骗案无罪辩护和多起群体性案件。庞律师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应委托律师解决,他和团队正以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抵押房产继承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 - 甘的子女。阿 - 甘2008年4月8日病故,生前与妻子建有一栋楼房,估价40万元并登记为共同共有。2007年4月11日,该楼房被抵押给柳城县某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本质是行使财产所有权处分权。但该楼房是抵押物,抵押人行使处分权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本案第三人未同意,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发生变化需依法确认。所以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本案有两个主要争议点。一是主要争议对象,原告先提出继承析产40万元,后提出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继承析产40万元是间接给付之诉,需其他继承人同意且有经济能力,本案被告不同意,该主张行不通;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是确认之诉,目的是获得楼房共有权,但楼房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同意处分,该请求也因条件不具备无法实现。二是抵押物处分问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处分的前提下,继承人不得对已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进行继承析产。所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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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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