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庞石磊律师简介
庞石磊律师是
成都知名律师,担任
四川厚海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同时还是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及大案、要案部负责人。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凭借深厚法学底蕴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取得卓越成就。
专业领域广泛
他在金融、房地产、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等多个法律事务领域都有多年处理经验,能为委托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职业资质过硬
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加上多年执业生涯积累的经验,让他成为律所核心人物,其职业资质获行业高度认可。
服务特色鲜明
他带领的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团队成员实战经验丰富,思维缜密,办案风格独特,面对突发状况能迅速应对。
责任心与投入度高
为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他不遗余力、据理力争。在众多成功案例中,他全身心投入,如帮芦
山西xx种合金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10余万元,为负某集团在BOT建设工程纠纷中争取权益近亿元。
专项经验丰富
他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案件,成功代理多起群体性案件,化解纠纷。在
离婚和
征地拆迁案件中,也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庞律师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建议
委托律师解决,其团队值得信赖。
二、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包括受害人、权利继受人以及被抚养人。不能只列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为原告,应把所有人都列为原告,对全案权利人的权利做出处理。
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是造成事故的驾驶者。单位或车主在驾驶者执行职务致害时为第一顺序责任人;其余情况,驾驶者无力赔偿时,单位或车主承担垫付责任,为第二顺序责任人。
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 租(借)用关系:租用人或借用人为责任承担者,无力赔偿时车主垫付;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资格,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转借或转租他人且借用人有责任时,借用人与转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受雇关系:执行职务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非执行职务时,受雇驾驶员承担责任,无力赔偿时雇主垫付。
- 盗用他人机动车:责任主体为盗用者;租借人不知是盗车时,按租(借)关系处理;明知是盗车仍使用,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车辆买卖未过户: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赔偿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受害人应先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机动车一方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有偿搭乘可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情况选择赔偿制度。对于好意同乘者因驾驶者过失受损,目前我国没有规定是否免责。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但不排除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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