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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高手,揭秘话术销售诈骗认定

2025.09.29 刑事辩护 61人浏览举报
解析
罗春利律师:刑事辩护界的璀璨之星
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堪称卓越代表。他自2006年投身法律行业,丰富的执业经历为其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实践经验。他先后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职,2020年8月至今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罗律师办理过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如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这些复杂棘手且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智慧。
在部分代表案例中,罗律师更是成果显著。在德内大街93号塌方“挖坑代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他让主犯卢某投案后一直被取保候审,最终获轻判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为刘姓老总出具法律意见书使其提前获释;“亿元水官”马超群重大受贿案,成功为其弟弟和弟媳之姑姑争取到有利结果;逃亡13年故意杀人案王某某,经他努力罪名变更,轻判15年有期徒刑,还受到CCTV12频道一线栏目关注报道。此外,在众多案件中,如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涉黑案、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等,罗律师都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是刑事辩护领域值得信赖的优秀律师。
有话术销售,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犯罪?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无处不在,它是促进交易达成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被当作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有话术销售,就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以保健品销售领域为例,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提升销量,会夹杂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看似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标准可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
如果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毫无宣传功效,却隐瞒真实情况对外销售,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购买目的并遭受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相反,若销售的是质量合格、功能有效的保健品,只是存在夸大宣传,一般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某商家销售的保健品实际具备一定保健功能,虽宣传时对功效有所夸大,但产品本身并非假冒伪劣,这种情况更倾向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销售手段与方式
在商品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为骗取钱款,不仅会虚假宣传,还会采用虚构身份、虚假诊疗、伪造检测报告等套路结合固定销售“话术”“剧本”欺骗消费者。但如果销售人员仅仅采取虚构身份、夸大宣传等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就不应以诈骗罪论处。比如,销售人员自称健康管理顾问宣传减肥保健品功效,虽虚构身份,但不一定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经济损失,不能仅据此认定为诈骗罪。
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客观上也会推动履约,且履约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承诺或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在销售过程中,若商家积极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努力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收钱后对消费者诉求不理不睬,逃避责任,则可能构成诈骗。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也能看出对这一问题的界定。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有当话术属于诈骗术语清单,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时,才与诈骗犯罪相关;若是正常销售话术及技巧,则不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综上所述,有话术销售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综合分析产品特性、销售手段、售后服务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点,才能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像罗春利律师这样的刑事辩护专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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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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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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