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刑事辩护界的璀璨之星
罗春利律师作为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及合伙人,拥有丰富的执业经历。他曾在
北京市雄志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职,自 2020 年 8 月起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等重要职务。
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斐然,办理过众多重大刑事要案,如
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
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在众多刑事案件代表案例中,他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
在德内大街 93 号塌方“挖坑代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经他努力,被告人卢某投案后一直被
取保候审,最后被轻判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里,他为嫌疑人刘某成功辩护,刘某提前获释。“亿元水官”马超群系列案中,他为相关人员辩护,使
罪名减少或终止审理。还有逃亡多年的
故意杀人案,经他辩护,罪名变更且被告人得到轻判。此外,在涉黑案、诈骗案、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各类案件中,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他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实力。
话术销售与诈骗犯罪的界限探讨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是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的常见技巧和策略。从保险推销到
贷款业务,话术有助于促进交易达成。然而,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成为认定
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有话术销售,就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以保健品销售领域为例,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提升销量,会有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看似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标准可从多方面综合考量。首先是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若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毫无宣传功效,却隐瞒情况销售,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可能构成诈骗罪;若产品质量合格、有一定功效,只是存在夸大宣传,一般倾向于民事欺诈。其次是销售手段与方式。在商品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会采用多种套路结合固定“话术”欺骗消费者;若销售人员的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则不应以诈骗罪论处。最后是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或没能力实现承诺。若商家积极提供售后服务,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则可能构成诈骗。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界定。根据《关于办理电信
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有当话术属于诈骗术语清单,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时,才与诈骗犯罪相关;正常销售话术及技巧不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综上所述,有话术销售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准确判断需要综合分析产品特性、销售手段、售后服务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而对于话术销售与诈骗犯罪界限的清晰界定,有助于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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