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刑事辩护领域的璀璨之星
罗春利律师作为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且辉煌的执业履历。从2006年3月至2009年在
北京市雄志
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到后来成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再到如今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他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深耕。
罗春利律师经手过众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并且成果斐然。在德内大街93号塌方“挖坑代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他为被告人卢某成功争取到轻判,卢某投案后一直被
取保候审,最终被轻判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在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里,他为刘姓老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关键
法律意见书,使刘某提前获释。
在“亿元水官”马超群系列案件中,他为马超群弟弟及其弟媳之姑姑担任辩护人,弟弟
罪名由最初的三个减为两个,弟媳的姑姑获终止审理;马超群
故意伤害一案同案孟某某经辩护也获终止审理(无罪)。逃亡多年的
故意杀人案嫌疑人经他辩护改变定性并获轻判,多起诈骗、涉黑、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他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如打掉罪名、减少刑期、获不起诉无罪、改变定性轻判等。他以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书写着精彩篇章,为众多当事人争取了公正的判决。
“二手房”交易的法律问题解析
合同效力认定
1.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
买卖合同效力需区别情形处理。若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基于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合同一般有效,但买受人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若权利登记为数人,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
合同无效,但符合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合同有效。
2. 房屋权利人个人购买所得房屋,配偶或其他亲属同住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未经他们同意不影响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问题
1. 一方不愿履行合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法定情形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损失。若确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房屋涨跌损失确定方式包括双方协商、比照类似房屋市场成交价或专业机构评估等,认定损失时间点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且守约方损失认定要综合考量履约情况等因素。
2. 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出卖人故意隐瞒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已如实告知或买受人明知瑕疵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隐蔽瑕疵,若出卖人不知晓则不承担责任,买受人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价格与产权过户问题
1. 前后合同房价不一致,原则上以后合同为准,但一方有证据证明为规避
纳税、骗取
贷款等订立虚假价格的,仍以前合同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存在违规行为可建议相关部门处理。
2. 出卖人未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义务,因为在未完成过户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确权缺乏基础。
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令人钦佩,而“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解析也为人们在该领域的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事交易,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都至关重要,他们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贡献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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