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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业力量与程序保障的双重彰显-罗春利律师

2025.09.29 刑事辩护 101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庭前会议的规范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的卓越风采,以及庭前会议在刑事案件中的关键流程和重要意义,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罗春利:刑事辩护界的璀璨之星
罗春利律师作为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及合伙人,拥有丰富且辉煌的执业经历。他曾在多家知名律所任职,积累了深厚的行业经验。自2006年起,他先后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作,如今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担任要职,同时还是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
罗春利律师办理过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成果斐然。在德内大街93号塌方“挖坑代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他为被告人卢某成功争取到轻判;在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他为刘姓老总辩护,使其提前获释。此外,在“亿元水官”马超群系列案件、逃亡多年的故意杀人案、涉黑案、诈骗案等众多案件中,他都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如改变定性、轻判、无罪辩护成功等。他的出色表现,为刑事辩护领域书写了精彩篇章。
庭前会议:保障庭审效率的关键环节
庭前会议的召开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召开庭前会议。2021年《刑诉解释》对庭前会议进行了专门规定。当案件存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此外,公诉人和辩护人根据案件需要,也可申请召开,但需说明理由。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可采用视频方式,通常在法庭召开,召开次数不限。
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主持。公诉人、辩护人必须参加,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被告人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但申请参加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法院应通知其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确定参加人员。进行附带民事调解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到场。参加庭前会议的检察人员应为未来出席法庭的公诉人或出庭检察人员。
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涉及以下十个方面:
1. 管辖异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依法处理。违反管辖规定会侵害被告人诉讼权利,辩护人应在有依据时大胆提出。
2. 人员回避:涉及审判人员、审委会委员等是否回避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规定。
3. 审理方式:可申请不公开审理,若要求公开审理还可申请庭审直播。
4. 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刑讯逼供手段不限于殴打,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证据均可申请排除。
5. 新证据材料:新证据一般在庭前会议提交,辩方也可随时提出。
6. 重新鉴定或勘验:申请不限“重新”。
7. 收集调取证据:可申请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辩护人的相关申请有明确法律依据。
8. 人员出庭及名单异议:证人证言存疑时应申请证人出庭,对取证合法性有异议可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9. 涉案财物异议:准确认定涉案财物及份额,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辩护人可在庭前会议提出异议。
10. 其他问题:庭前会议虽解决程序问题,但也会涉及实体问题。辩护人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撤回起诉等,还应提前准备质证和辩论意见,与控方沟通获取举证提纲,以更好履行辩护职责。
庭前会议是重要的辩护场合,罗春利律师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与庭前会议的规范开展相互配合,共同为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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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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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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