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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三包无约定的消费纠纷如何处理

2024.04.24 侵权 1834人浏览举报
解析
1、如果没有三包规定,并不等于交易时双方没有三包约定;如果交易时双方没有三包约定,并不等于法律没有规定。“三包”所对应的无非是“退货”——“解除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和“赔偿损失”等合同权利人的救济方式。买卖和交易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合同有法定解除的情由,合同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情由,合同有自始无效的情由,合同有违约损害赔偿的救济。同样对应着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责任。所以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必须要用三包规定或合同约定来处理,也并非所有的商品销售每样或每类都需要作出和能够作出对应的“三包规定”。三包不等于法,法不等于三包。
2、面对一个单纯消费争议甚至合同纠纷,行政执法部门永远没有权力首先判决经营者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然后以此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标准和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参照认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事实,最后依照该法律该条该项予以经营者行政处罚制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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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沈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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