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本罪。例如: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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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志平律师
北京市北斗鼎铭(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重庆执业12年
擅长: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伤赔偿
亮点:
获得“《重庆之声·身边说法》特约嘉宾”等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危险驾驶罪圆满取得缓刑”等1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苟志平,北京市北斗鼎铭(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取得新版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证书。执业以来代理了数百件案件,培养了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专注于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工亡、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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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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