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出差回家,在高铁站出站口看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该车外形与共享电动车相似,车身相似、仪表盘部位有二维码、头盔随意摆放,且停靠在共享电动车区域,失主还忘记关闭电源。陈某某贪图方便,便“借用”该电动车骑行回家。途中,陈某某发现该车不像是共享电动车,在意识到可能不是共享电动车后(电动车未响警报、未遥控锁车),他立即决定归还。然而在误操作关闭电源后,电动车被锁死,陈某某只能推行。在推行过程中,他被巡查人员带回派出所,随后该案件按
盗窃罪送检。这让陈某某陷入了可能被刑事处罚的不利处境,面临着犯罪指控和刑罚带来的家庭、个人工作等多方面的风险。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控方认为陈某某骑行未上锁电动车的行为构成
盗窃,并提交了陈某某骑行电动车等相关证据。
周庆利律师进行了如下抗辩和举证质证:
1.关于主观故意:周律师指出,陈某某自始至终均不认为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只是贪图方便。从案件过程来看,失主将外形与共享电动车相似的车辆停靠在共享区域且忘记关电源,导致陈某某误以为是共享电动车。在发现有可能不是共享电动车后陈某某立即归还,足以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陈某某妻子的笔录可以证实这一点,失主也证实其忘记关闭电源、电动车没有机械锁、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无法遥控关闭电源。而且,陈某某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通情达理的妻子、有自用轿车,完全没必要去贪图三五千元的电动车,即没有占有动机。
2.关于客观结果:周律师强调,陈某某未将涉案车辆据为己有,在认识到电动车可能不是共享电动车后立即原路返还。在误操作关闭电源后仍努力将电动车归还原处,未造成电动车的任何损坏。车主拿回电动车后出具了谅解书,不予追究嫌疑人的任何责任,这说明陈某某客观上没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3.关于刑罚目的:周律师提出,陈某某未使用任何工具,在发现错误后立即归还物品,未造成车主的损失且取得了车主的谅解,自己也被拘留几天,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
教育为主、预防犯罪,对陈某某进行刑罚处罚可能会造成其家庭破裂、个人失业进而影响其
公司的产品研发、影响其年迈老父亲的健康、影响其母亲车祸后的治疗、影响其子女的读书就业等方方面面,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一审结果:在本案中,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周庆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某不构成盗窃罪,做出了不起诉处理。
-二审情况:由于是不起诉决定,不存在上诉情况,该不起诉决定即为最终结果。
-关注主观要件判断:在涉及盗窃等财产犯罪案件中,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关重要。要从嫌疑人的行为过程、自身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背景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不能仅凭表面行为就认定犯罪。
-重视客观结果考量:即使嫌疑人实施了看似符合
犯罪构成的行为,但如果最终没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量刑和定罪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结合刑罚目的辩护:在辩护过程中,要结合《刑法》教育为主、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对嫌疑人适用刑罚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争取更合理的处理结果。
周庆利,
广东历维永盛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逾三十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职业轨迹贯穿企业法务管理与专职律师执业,精通公司治理、合规运营、争议解决及
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商事纠纷与刑民交叉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审慎、务实的综合法律解决方案。他是国内最早一批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持着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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