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的合同在无权代理中具有待定性的效力,换句话说,在未经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认可之前,该合同既不属于完全有效也不属于完全无效;相比之下,无权处分成立之后的合同效力主要受制于权利所有者的意愿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过这种处置往往并不会对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在法律意义、构成要素及产生效应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具体阐述如下:其一,含义迥异。无权处分特指在无处分权前提下,行为人擅自以自身名义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在无代理权。

无权处分对权利人构成侵权吗?无权处分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更应被视为一种违约表现。无权处分人得以占有无权处分财产,往往是因为其与所有权人签订了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书,因此这些都是在该法律关系设立之前就存在的。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被处分的财产,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并且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则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责。关于什么是无权处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未就无权处分行为设立规定,这是法律漏洞。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意义重大。然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时下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