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袁某某帮信罪不起诉案:把握关键情节,争取无罪结局
袁某某在2023年5月,因轻信他人,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转账。这张银行卡账户接收了多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经该账户转入的报案被骗金额共计20余万元,而袁某某仅获得几百元的好处费。同年5月16日,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姬志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出了核心辩护观点。首先,袁某某虽实施了帮助行为,但涉案金额不大,个人获利极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这表明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次,袁某某系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者,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袁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处理,且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再犯可能性低。
姬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建议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完全采纳了姬志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袁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精准辩护,实现量刑减让
被告人郭某某是某核设备公司计量员,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掌握项目采购信息、编制可行性报告、确定技术参数及参与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两家设备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1.9万余元。其中,通过亲属账户收取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28万余元,收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3.65万元。2025年,在所在公司纪委核实审查过程中,郭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在公司内被公安人员带走。案发后家属代为退缴15万元。
姬志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全案情节,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郭某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虽后被公安带走,但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精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亦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家属退缴1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又退清全部剩余赃款(16.9万余元),全额退赃,悔罪态度诚恳。而且郭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姬律师据此请求法庭对郭某某在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罚金刑一并从轻裁量。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辩护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意见。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法院最终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全部退赃款31.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原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个月相比,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一个月刑期。
杨某某诽谤案:二审介入,实刑改判缓刑
杨某某因怀疑其前夫与某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为泄愤,在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使用多个手机号码及抖音账号,捏造该女性系“小三”“妓女”“艾滋病患者”等不实信息,多次向其单位多名员工发送诽谤内容。一审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实刑)。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姬志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姬志文律师在二审阶段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他陪同杨某某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不再发表任何不实言论,最终成功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杨某某到案后及二审中均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原判认定诽谤事实清楚,但二审中被害人已谅解,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对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姬律师据此向二审法院提出原判定罪准确,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至关重要。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遭遇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争取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最有利的结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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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律师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武汉执业8年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杨某某诽谤案——姬志文律师二审介入,实刑改判缓刑”等4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后在检察院和法院多部门实习、工作,现任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自2016年执业以来,已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九年,始终坚守“对正义的不断追求,是律者对法律崇高的致敬”的执业信仰,秉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初心,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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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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