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概况
江苏省
常州市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原系常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其为在“
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上完成人脸识别实名认证获利,找来被告人潘,提供他人身份信息,让其进行认证操作。潘通过将照片制作成3D人脸视频等技术手段绕过认证系统,还将部分业务分给被告人吴。徐强出售完成的实名认证获利113400元,潘获99710元,吴获29280元。
被告人徐系该
公司员工,同年8月为在“上海建筑业”“
青海建设云”网络平台完成实名认证获利,找来被告人苏、吴,提供身份信息让他们操作。苏等人也采用类似手段绕过认证系统,还将业务分给被告人李、郝等人。徐出售实名认证获利366535元,苏获252947.76元,李获87916元,郝获27746.88元,吴获124870元。
经鉴定,“视频切换器”和“XX视频”软件是破坏性程序。2020年12月1日,徐强、徐投案
自首,其他被告人到案后也如实供述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托介入办案
李亮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全面阅卷,对上万页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深入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发生背景和具体情况。同时,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仔细研究鉴定意见、
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各被告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违法所得的认定、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等问题。
三、核心辩护观点
(一)关于被告人的作用认定
李亮律师提出,虽然徐强和徐是犯意的提起者,但在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各技术人员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直接进行技术操作,才使得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得以实现。并且,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获利、在犯罪环节中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等因素,认为不能简单地因为徐强和徐提出犯意就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应重新考量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
李亮律师认为,被告人为了实施犯罪活动购买手机、电脑、微信以及“查头”等支出费用,是为了实现犯罪目的的必要投入,这些费用不应从获利中扣除。但同时,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更加精准地分析每一笔收入的性质和来源,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李亮律师进行了深入审查。他认为,虽然“视频切换器”和“XX视频”软件存在未授权修改、干扰及破坏相关应用数据的行为,但不能仅凭此就简单地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破坏性操作。应综合考虑软件的使用方式、操作目的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
四、办案推进过程与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李亮律师依据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逻辑,充分阐述了上述辩护观点。他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每一个争议焦点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同时,各被告人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
经过
法院的审理,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他们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徐强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等,各被告人均获缓刑判决,并对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作案手机也予以没收。
五、案件价值升华
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也体现了法律在信息时代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对社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人们要遵守
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外,这也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六、主体简介
李亮律师,江苏品川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具有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某政府部门工作数年,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
刑事辩护,现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品圆刑事法律团队负责人。李亮律师博学敏思,具有扎实的刑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刑辩技巧,执业以来承接数百起刑事案件,并取得了多起无罪、缓刑或者大幅少刑的有效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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