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安全法》规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属于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等。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等。
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二是,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违法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如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应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给予警告处罚;如果相关运营商拒不改正的,应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有设置恶意程序的;对网络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风险未立即补救,或者未及时告知等。
为了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得知,网络安全交换个人信息可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