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破产重整下的工程款纠葛
某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期间,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由施工企业承接大厦暖气安装相关工程。双方明确了施工范围、计价标准、付款节点及质保要求,工程完工后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定了总工程造价。然而,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房地产企业仅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却一直未结清。施工企业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一审
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诉求。但房地产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债务属于破产共益债务,应当按照破产重整方案以房抵债而非货币支付,同时对利息债权性质提出异议,要求改判。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焦点
黄杰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阅卷工作。他认真梳理了双方的合同、付款凭证、审计报告等大量证据,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案涉工程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则审理、债权性质如何认定、债务清偿方式应如何确定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是否合法等问题。
三、核心代理观点
(一)厘清法律关系与程序边界
黄杰律师结合在先生效裁判观点,重点论证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竣工、结算等核心事实均发生在破产重整程序终止之后,本案不属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应单独适用
破产法特殊规则,而应当按照普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
(二)区分前后债权,否定不当主张
他梳理了双方全部合作账目、付款凭证与债权清单,证明本案诉争工程款与破产受理前的历史工程债权相互独立,并未列入破产债权清单。同时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以房抵债,且过往已付款项均为货币转账,对方主张按重整计划以房抵债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即便案涉款项被认定为共益债务,法律也规定共益债务可由
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一审判决货币支付并无不当。
(三)坚守价款及利息计算依据
案涉工程造价经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审计报告予以佐证,欠款金额客观真实。针对逾期利息,黄杰律师严格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完工、审计出具时间及原告自主选择的起算节点,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
(四)驳斥恶意拖延诉讼行为
黄杰律师指出对方在一审阶段未就债权性质、清偿方式提出抗辩,二审另行提出新主张属于拖延履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黄杰律师通过充分的沟通、严谨的质证和精彩的庭审辩论,向法院清晰地阐述了代理观点。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房地产企业限期向施工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约定起算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案二审
诉讼费用由上诉方全额承担,施工企业的合法债权得到了全面保护。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是企业破产重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叉的典型疑难案件,其胜诉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它不仅保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新增工程债权纠纷,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边界,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同时,也提醒施工企业在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合作时,要完善合同条款,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六、律师简介
黄杰律师,
山东光威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西安政治学院。他始终坚持以专业立身,以诚信致远的执业理念,秉持“严谨务实、诚信尽责”的执业态度。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拆解法律关系,熟练处理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
侵权维权等常见民商事案件,同时也在
交通事故、婚姻、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注重证据链构建与庭审细节打磨,办案过程严谨细致,力求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他始终保持学习热情,日常深耕法条与典型案例,借鉴成熟办案经验,不断优化办案思路,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持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专业的能力应对各类法律问题。联系地址为山东省
威海市
环翠区文化东路13-10号六楼,服务地区为山东-威海,执业证号为13710202510935513。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