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大型住建工程项目,项目完工交付后,双方完成正式结算,但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400余万元。施工企业多次发函、上门催告均未获得付款回应,企业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
施工方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判令发包方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二是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三是依法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发包方承担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费等全部维权成本。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发包方企业账面资金紧张,若直接下判进入执行程序,施工方极可能面临赢了
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僵局;另一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严格的法定行使期限,一旦逾期起诉,施工方将丧失最核心的债权保障,后续回款风险大幅提升。
本案由
山东齐鲁(
威海)
律师事务所刘宏民律师牵头承办。刘宏民律师持有
济南大学法学、会计学双学士学位,执业证号13710202310641835,服务区域覆盖威海全市,办公地址位于威海市
环翠区统一路402号。
刘宏民律师深耕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等业务领域,在工程类经济纠纷、
房产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向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办案过程中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秉持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注重与承办法官的有效沟通,始终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办案准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执行落地风险高:涉案发包方企业资金链紧张,常规诉讼路径下即便拿到胜诉判决,若无充足可执行财产,施工方400余万元债权将长期处于难以兑现的状态,无法实现快速回款的核心目标。
2.优先受偿权时限约束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有明确的行使期限要求,逾期未主张将直接丧失该权利,施工方的债权将从优先顺位降为普通债权,受偿保障力度大幅减弱。
3.利益平衡难度大:发包方主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在付款周期、违约追责、利息计算上存在较大分歧,需在保障施工方足额回款的前提下,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落地方案。
1.全链条梳理核心证据:代理律师系统整理案涉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正式结算单据、历次催款沟通记录、项目交付验收材料等全套证据链条,夯实工程款债权成立的事实基础,同步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依据,消除对方的抗辩空间。
2.立案同步启动
财产保全:在提交立案材料的同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冻结发包方名下对应价值的企业资产,直接掌握案件谈判的主动权,避免对方转移资产、掏空账户导致后续无财产可执行的被动局面。
3.制定判决、调解双轨预案:团队提前准备两套应对方案,一方面庭审中充分向法庭释明施工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做好判决兜底准备;另一方面主动配合
法院参与多轮调解协商,避免刚性判决带来的执行僵局。
4.增设违约保障条款加固回款:在调解方案设计中专门加入分期履行的“加速到期”条款,约定发包方一旦出现任意一期逾期付款,施工方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
强制执行,从制度层面规避分期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再次拖欠的风险。同时将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成本明确写入调解文书,避免施工方额外承担维权损耗。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发包方需按约定分期向施工企业支付全部400余万元工程款,施工企业的债权无任何本金折损;同时明确发包方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维权支出,并约定若发包方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施工企业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围绕案涉工程的所有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刘宏民律师针对大额工程欠款纠纷提出三点实务提示:
第一,大额工程欠款维权切勿“只起诉、不保全”。提起诉讼的同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第一时间查封冻结对方名下可处置资产,才能从根本上掌握谈判主动权,避免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第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核心法定权利,有严格的行使期限限制,一旦超期未起诉主张,该项权利直接消灭,施工方的债权将丧失优先受偿顺位,回款风险会显著升高。
第三,调解分期付款必须设置违约约束条款。在接受对方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时,一定要在文书中明确约定“加速到期”规则,不能仅约定每期付款金额和时间,否则对方在分期过程中再次违约,施工方只能逐期维权,时间成本和维权成本都会大幅增加。同时要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支出明确写入生效法律文书,由违约方最终承担,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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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个案案例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诉讼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个案结果不可类推,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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