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的,称之为危险犯,而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结果犯,是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产生实际危险就能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面有许多罪名,其中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不全是行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并不全是行为犯,还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等。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就是实害犯,也是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相反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预备犯,预备犯也称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就属于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决水、爆炸等罪的量刑,不能判缓刑。因为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如果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等过失犯罪,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可以判缓刑。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会判处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判死刑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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