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涉及两罪重要的专业性区别方面的问题,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此种情况下需要您提供更多的案件细节才能得出分析结果。但就两罪的主要区别给您做出如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明确,“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该规定,若行为人仅有一次碰撞行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应当认定其属于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较为适宜。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肇事事故之后,为了逃逸或者其他目的而继续驾车冲撞的,说明行为人为了逃逸或者其他目的而置他人生命和财产于不顾(使之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这种情形下,可以充分说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而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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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取保候审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违法或犯罪记录,其次看情节如何。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但是根据四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1、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故意实施;2、主体方面,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4、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