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其中“集中”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分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相对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等方式实现个体就业。集中与分散两种就业方式各有优势。一方面,集中就业可以较大规模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便于集中为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培训,提供适合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分散就业可以较为灵活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便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实践证明,集中与分散两种就业方式相互补充,成为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两种主要渠道,为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 法律依据
- 贵州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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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8年
擅长: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李键键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石家庄市广播882第一房产节目特邀嘉宾。具有娴熟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每年处理各类案件百余起,接待法律咨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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