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要签订借贷合同的,合同要载明借款的数额、借款用途等内容,出借人不得用出借款式作为利息预先扣除,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是自然人借款的,钱没到账的情况下,合同是未生效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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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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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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