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是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所谓的善意取得,但必须符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条件,更为严格。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必须”条件:(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二)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三)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四)必须是标的物为动产;(五)必须是受让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不知情不知是赃物,其次合理对价,再次国家公开市场购买。公开市场购买不但是赃物购买有效性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有别于非赃物善意取得的最主要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针对物权。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债权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只要相对人取得股权质押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并规定其他物权参照适用。
地役权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不适用诉讼时效。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不是善意取得,赠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有以下情形:(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股权的外部转让而言,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而应当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