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申请取保候审: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一般情形可以取保外;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申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简单来说,相对于成年人涉嫌犯罪申请取保未成年人更加容易。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 (三)过失犯罪的;
-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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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宝律师
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重庆执业9年
律师简介
执行主任/合伙人律师
市律协刑事诉讼专委会 委员
渝中区律工委青工委/刑民交叉专委 委员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强制措施变更、人身财产类犯罪、管理秩序类犯罪)等|婚姻(财产债务分割)|合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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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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