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一在合同履行之前能否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就很清楚了。
问题二、是否可在赠予合同中人为放弃?个人认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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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你得区分一下情况,一、你是否有共同签署或者后期追认这些债务 二、债务是否是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必要性支出,本律师团队常年专注婚姻家事案件,提供专业免费咨询,由于婚姻案件涉及隐私性信息较多,建议你电话联系。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你说的这种情况,已经撤销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