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且专业的律师——邢环中,他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办理了众多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今天,我们就来聚焦他经办的几起典型案例,感受他在刑事辩护中的智慧与担当。
先来看数据接口爬虫工具涉刑案,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例因“数据中间商”业务模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引起了业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
上海某有限
公司负责人W,因公司经营的数据接口业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W提供的程序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经鉴定,相关接口具备向目标平台发起请求并获取数据的功能,涉案数据调用量巨大,认定违法所得400余万元。该罪违法所得25000元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邢环中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此种“数据中间商”模式在业内已存在多年,形成了一定生态。在
刑法规制前,相关纠纷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新生业务模式,司法应保持必要的宽容,优先通过技术手段、民事或行政措施予以规范,刑罚应作为最后手段谨慎适用。同时,他指出司法解释滞后性,认为现行司法解释的标准在当今技术环境下明显过低,导致大量案件“情节特别严重”,需在量刑时综合考量。经过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不懈努力,最终
法院采纳了关于W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辩护意见,以W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家属和当事人对这一判决结果深感满意,特赠送锦旗表达对邢律师的高度认可。
再说说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Y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1亿元左右,一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邢律师代理二审后,申请高院
开庭审理,几经波折终获同意。他认为,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列,所要保护的法益很明显是增值税税款。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未造成增值税损失的后果,仅造成
消费税损失,不应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本案二审历时三年半获改判,二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开了国内此类案件改判的先例,同期其他同类上诉案件均被维持原判。三年后,新的司法解释认可了本案二审改判理由。
还有
贪污改
职务侵占诈骗改挪用资金,十年以上最终判三年的案例。C在担任上海市某协会秘书长期间,“贪污”、“诈骗”数百万元,检察院以
贪污罪、
诈骗罪起诉,两个
罪名量刑幅度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认为自己至少会被判处十二三年左右有期徒刑。邢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认为当事人虽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借调到社会团体,但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公务性,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当事人虽冒用单位名义多次向外借款归个人使用,但有连续不断的归还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而应认定为挪用。在审查起诉阶段,与
公诉人沟通,辩护意见未获支持。好在法院审判阶段法官全盘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
职务侵占罪和
挪用资金罪,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最后是
合同诈骗罪案值1900余万元,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例。在广告业务往来过程中,甲方认为C有故意错播或漏播广告的行为,以合同诈骗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经侦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对C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邢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坚信C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C既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相关争议,属于
合同纠纷应当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同时,他通过家属调取相关合同、聊天记录截屏等有利证据,在审查
逮捕阶段提交给检察官。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对C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两年后,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邢环中律师凭借着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专业的辩护,在这些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
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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