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律师,拥有学士学位,现执业于
河南天图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长达14年,担任河南省
周口市刑委会主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她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建工合同等领域,是河南天图律所主任律师,同时还担任周口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周口市优秀律师”“周口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从业以来,郭东洋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几百起,其中“程氏堂兄弟”涉及恶势力的案件极具代表性。
一、案件背景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化名)四兄弟在
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被认为形成了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辩护详情
恶势力认定方面
郭律师认为,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众人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郭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
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了解案情,认真查找本案犯罪嫌疑人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
寻衅滋事罪方面
第一起案件中,是受害人常某(化名)侵占集体
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化名)并非寻衅滋事,也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其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程某(化名)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侵害,常某(化名)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第二起案件中,程某(化名)与常某(化名)之间的矛盾属于邻里纠纷,且程某(化名)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化名)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
敲诈勒索罪方面
第一起(程某(化名)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程某(化名)陈述的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其他言词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和供述均不能证明程某(化名)对受害人有敲诈行为。程某(化名)给受害人家要的垫土钱是其应得的,受害人儿子小程某(化名)自己也认为给垫土费用是自愿的,根据
刑法谦抑性原则,本起案件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化名)到案后,其家人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多次赔情道歉,已经退还了程某(化名)所得的西瓜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化名)客观上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范某、程某(化名)等人给程某(化名)垫土钱9000元,双方签订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起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足,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案件结果
临泉县人民
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化名)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化名)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行为仅是邻里间的纠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不足以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化名)三年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一万元。
除了这起案件,郭东洋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如胡某(化名)“
强奸罪”案,在刑拘第15天被释放,后公安撤销案件;耿X(化名)敲诈勒索案,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等。郭东洋律师始终秉持“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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