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律师,拥有学士学位,现执业于
河南天图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14年。她是河南省
周口市刑委会主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同时还担任周口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建工合同等领域,是河南天图律所主任律师。从业以来,郭东洋律师荣获“周口市优秀律师”“周口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程氏堂兄弟”涉及恶势力案件
简要案情
2013-2018年期间,程某(化名)四兄弟在
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被认为形成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护过程
郭律师接受
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女儿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程某(化名)了解案情。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恶势力认定方面:根据两高两部规定,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
2.
寻衅滋事罪方面
-第一起,是受害人常某(化名)侵占集体
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化名)并非寻衅滋事,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
-第二起,程某(化名)与常某(化名)之间属邻里纠纷,程某(化名)没有辱骂、恐吓等行为,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充分。
3.
敲诈勒索罪方面
-第一起(程某(化名)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陈述属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言词证据也不能证明程某(化名)有敲诈行为,该起应按
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化名)到案后家人主动赔情道歉并退还所得赔偿款,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量刑从轻。
-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化名)未采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双方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应属民法调整范围。
案件结果
临泉县人民
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化名)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程某(化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化名)三年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一万元。
二、其他典型案例
胡某(化名)犯“
强奸罪”案
2021年3月,胡某(化名)因涉嫌强奸罪被
刑事拘留。郭律师在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黄金期限内,提出证据不足、构不成犯罪的意见,检察院采纳,胡某(化名)于3月27日被取保,2022年2月28日公安撤销案件,胡某(化名)无罪。
耿X(化名)敲诈勒索案
2016年4月起,耿X(化名)等人敲诈勒索他人。郭律师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检察院采纳意见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审判阶段,律师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
郭某某(化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被告人郭某某(化名)为他人伪造证件提供帮助。郭律师认为其有坦白、初犯、从犯等情节,法庭采纳意见,判处郭某某(化名)
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郭东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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