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律师,现任
河南天图
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
周口市刑委会主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拥有14年执业经验。从业以来,她深耕刑事、民事法律服务领域,办理各类案件几百起,始终秉持“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郭东洋律师办理的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
基本案情:协助伪造证件,行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郭某某(化名)为王某某(化名)伪造不动产权证及购房
契税发票的行为提供帮助。王某某(化名)为39人违法办理了
公积金的提取,接受赵某某(化名)微信转帐39笔共计120700元,给被告人郭某某(化名)微信转帐8笔共计1250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化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郭某某(化名)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刑罚。
律师辩护:深挖宽恕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郭东洋律师在仔细了解案情后,为被告人郭某某(化名)展开了积极的辩护。她认为被告人在归案以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而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其目的也是为了补贴生活,获利1250元数额较少,主观恶意不深,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
同时,郭东洋律师指出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公诉机关对此情节在起诉书依法认定。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结果:法庭采纳意见,被告人获轻判
郭东洋律师以最大的努力帮助被告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挖掘被告人值得被宽恕的情节。最终,法庭采纳了郭东洋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郭某某(化名)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体现了郭东洋律师出色的辩护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在这起案件中,郭东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办案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始终坚守职业底线,恪守职业道德,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的使命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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