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律师,现任
河南天图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担任河南省
周口市刑委会主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卓越的执业能力,荣获“周口市优秀律师”“周口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从业以来,郭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几百起,下面重点介绍其办理的“程氏堂兄弟”涉及恶势力案件。
案情回顾:恶势力指控引关注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化名)四兄弟在
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被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涉及2个
罪名4起案件。
深入调查:挖掘案情关键要点
郭律师依法接受
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女儿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程某(化名),深入了解案情,并认真查找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经过细致分析,郭律师提出了多方面辩护意见。
恶势力认定存疑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各嫌疑人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
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对于寻衅滋事罪,第一起案件中,是受害人常某(化名)侵占集体
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化名)并非寻衅滋事,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常某(化名)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第二起案件中,程某(化名)与常某(化名)之间矛盾属于邻里纠纷,程某(化名)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化名)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
敲诈勒索罪另作分析
第一起(程某(化名)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陈述属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其他言词证据也不能证明程某(化名)有敲诈行为,程某(化名)索要垫土钱是应得的,本起案件应属民法调整范围。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化名)家人主动赔情道歉,退还赔偿款,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化名)未采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双方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
民事纠纷处理。
审判结果:大部意见获采纳
临泉县人民
法院最终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化名)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化名)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行为仅是邻里间的纠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不足以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化名)三年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一万元。
郭东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深入剖析案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担当。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她会继续秉持“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的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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