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律师,执业于
河南天图
律师事务所,拥有14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1620********58。她现任河南省
周口市刑委会主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河南天图律所主任律师等职,还荣获“周口市优秀律师”“周口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从业以来,郭东洋律师办理了众多案件,其中“程氏堂兄弟”涉及恶势力案件的辩护尤为引人注目。
案件简要情况
2013-2018年期间,程某(化名)四兄弟在
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形成恶势力。
辩护过程
深入了解案情
郭律师依法接受
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女儿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认真查找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
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1.恶势力认定方面:郭律师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
2.
寻衅滋事罪方面
-第一起,是受害人常某(化名)侵占集体
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化名)并非寻衅滋事,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常某(化名)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起,程某(化名)与常某(化名)之间矛盾属于邻里纠纷,且程某(化名)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化名)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
3.
敲诈勒索罪方面
-第一起(程某(化名)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其他言词证据均不能证明程某(化名)对受害人有敲诈行为。程某(化名)给受害人家要的垫土钱是其应得的,应按
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化名)到案后,其家人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多次赔情道歉,已经退还了所得的西瓜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化名)客观上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双方签订有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民法调整范围。
案件结果
临泉县人民
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化名)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化名)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仅是邻里间的纠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不足以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化名)三年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一万元。
郭东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她作为一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担当。在其他案件中,如胡某(化名)“
强奸罪”案、耿X(化名)敲诈勒索案等,郭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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