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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郭东洋律师力辩“程氏堂兄弟”涉恶案,多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2026.03.19 刑事辩护 4人浏览举报
解析
郭东洋律师,现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周口市刑委会主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拥有14年执业经验。从业以来,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卓越能力,办理了几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众多荣誉与广泛认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程氏堂兄弟”涉及恶势力案件。
一、简要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化名)四兄弟在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形成恶势力。
二、辩护过程
郭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女儿程某(化名)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了解案情,认真查找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恶势力认定:郭律师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
2.寻衅滋事罪
-第一起,本案是受害人常某(化名)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化名)并非寻衅滋事,且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受害人侵占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作为集体成员,程某(化名)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了侵害,所以常某(化名)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起,程某(化名)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严重情节。在本起案件中,程某(化名)与常某(化名)之间矛盾属于邻里纠纷,且程某(化名)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化名)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
3.敲诈勒索罪
-第一起(程某(化名)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程某(化名)陈述的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其他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供述均不能证明程某(化名)对受害人有敲诈行为。程某(化名)给受害人家要的垫土钱是其应得的,受害人儿子小程某(化名)自己也认为给垫土费用是自愿的,并证明两家只因此事抬过几次杠,没有发生其它矛盾。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起案件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化名)到案后,其家人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多次赔情道歉,已经退还了程某(化名)所得的西瓜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化名)客观上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范某、程某(化名)等人给程某(化名)垫土钱9000元,双方签订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起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足,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案件结果
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化名)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化名)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程某(化名)的行为仅是邻里间的纠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不足以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化名)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郭东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她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报告编号:NO.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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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洋

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郭东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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