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律师,毕业于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
河南天图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14年。她擅长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建工合同等领域,是河南天图律所主任律师、天图律所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还担任
周口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过“周口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从业以来,郭东洋律师办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程氏堂兄弟”恶势力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程氏堂兄弟”案件背景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化名)四兄弟在
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郭律师依法接受
犯罪嫌疑人程某(化名)女儿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认真查找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
郭律师全面剖析的辩护意见
非恶势力犯罪认定
郭律师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各被告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
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分析
-第一起:是受害人常某(化名)侵占集体
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化名)并非寻衅滋事。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作为集体成员,程某(化名)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了侵害,所以常某(化名)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起:程某(化名)与常某(化名)之间矛盾属于邻里纠纷,且程某(化名)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化名)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程某(化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都比较薄弱,
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
敲诈勒索罪情节分析
(1)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程某(化名)陈述属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本案其他言词证据均不能证明程某(化名)对受害人有敲诈行为。程某(化名)给受害人家要的垫土钱是其应得的,受害人儿子也认为给垫土费用是自愿的,没发生其它矛盾,此案件应属民法调整范围,按
民事纠纷处理。
(2)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化名)到案后,家人主动赔情道歉,退还所得西瓜赔偿款,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3)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化名)客观上未采用威胁、要挟、恐吓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双方签订的垫土钱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本起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民法调整范围。
法院最终采纳意见判罚
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化名)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化名)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仅是邻里间纠纷,不具有恶劣情节,未达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化名)三年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一万元。
郭东洋律师在“程氏堂兄弟”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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