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伟律师拥有破产管理人资质证书。这一证书的取得,意味着他在破产管理领域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近些年,他办理破产案件超100件,依托府院联动优势,熟悉本地
法院及税务部门工作机制,累计帮助客户挽回损失上亿,为行业提供了丰富的破产处理实践样本。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他是
浙江浙元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也是多家清算、重整企业管理人负责人。此外,他还担任
杭州律协商事委员会委员、杭州律协西湖分会清算重整委员会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地位,也为他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实践经验。
在行业贡献方面,史学伟律师也不遗余力。他持续开展多维度普法宣讲,累计举办8场主题讲座,覆盖学生、创业者、企业经营人员等群体,主讲《规则进化论》《企业用工风险防范》等实用内容,助力提升社会法律意识与企业合规能力。此外,他还编撰著作《经营企业常见法律通识》,系统梳理企业经营全流程中的常见法律痛点,为创业者及企业经营人员提供通俗易懂、可落地的实用法律参考,助力企业从起步阶段筑牢合规基础。
史学伟律师在执业期间,还凭借专业高效的服务、切实为客户解决问题,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锦旗题词涵盖“尽心尽责,专业精湛”“为民解忧,律师楷模”等,见证了客户对他在企业危机处理、破产管理、合规顾问等业务领域服务的认可与肯定。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更能体现史学伟律师的专业能力。在破产企业
借款合同纠纷中,C
公司进入
破产重整程序后,
债权人A某将C公司及关联方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公司共同归还剩余借款100万元。律师团队深入梳理借款合同主体、款项流向及担保约定,明确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借款关系各自独立且无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依据
破产法相关规定,指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后应优先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清偿。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既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二审胜诉)中,A有限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原
股东陈某(化名)、叶某(化名)在公司验资次日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转出至第三方公司。律师团队从资金转出的及时性、无借款合同佐证、未催讨款项等细节入手,论证抽逃出资的核心事实;同时指出股东所谓“后续投入”缺乏补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及有效凭证,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二审法院全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陈某(化名)返还8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叶某(化名)返还2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为破产企业债权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胜诉)中,杭州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於某(化名)标享有400万元到期债权,执行中发现於某(化名)标在收取390万元款项后,两日内即将资金无偿转给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母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律师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
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未能提供
借条、结算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
借贷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结合虞某琴(化名)与於某(化名)标关系密切、深度参与相关事务的事实,推定其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撤销於某(化名)标向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的390万元转款行为,为债权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胜诉)中,张某(化名)作为
绍兴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25%的股东,因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
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遭公司拒绝后委托史学伟律师提起诉讼。律师团队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不查阅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将流于形式;同时强调张某(化名)持股比例均等,不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公司提供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在内的全部资料供张某(化名)查阅,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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