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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史学伟律师在他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各种各样的案件,每个案件都彰显出他的专业与智慧。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几个他办过的典型案例,重点突出案例中的精彩之处。
1.破产企业
借款合同纠纷——维护破产程序合规性
C
公司进入
破产重整程序后,
债权人A某将C公司及关联方B公司诉至
法院,主张两公司共同归还剩余借款100万元,并要求打破企业法人独立性追索债务。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原告混淆两笔独立借款关系,主张共同还款;涉案款项存在还款对象认定争议,且涉及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特殊规则适用。史学伟律师作为C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律师团队深入梳理借款合同主体、款项流向及担保约定,明确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借款关系各自独立且无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依据
破产法相关规定,指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后应优先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清偿。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既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2.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二审胜诉)——为破产企业追回千万出资款
A有限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原
股东陈某(化名)、叶某(化名)在公司验资次日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转出至第三方公司。两股东上诉主张款项系正常资金拆借,且已通过后续投入补足出资。该案件中,股东试图以“资金拆借”“后续投入补足”为由抗辩,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证据梳理难度高。史学伟律师的团队从资金转出的及时性、无借款合同佐证、未催讨款项等细节入手,论证抽逃出资的核心事实;同时指出股东所谓“后续投入”缺乏补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及有效凭证,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二审法院全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陈某(化名)返还8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叶某(化名)返还2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为破产企业债权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3.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二审胜诉)——突破拒赔壁垒,为企业追回500万保险金
杭州某建设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曲某(化名)在施工期间突发意外死亡,企业支付97万元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500万理赔,遭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未尸检无法核实死因”为由拒赔。该案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死者已火化无法进行死因鉴定,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主张责任免除,举证难度较大。史学伟律师接受建设公司委托提起诉讼,律师团队聚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内容,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强调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已履行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00万元保险金,全额挽回企业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史学伟律师及团队巧妙地抓住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上的漏洞,据理力争,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壁垒,为企业赢得了应有的赔偿。
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胜诉)——撤销
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杭州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於某(化名)标享有400万元到期债权,执行中发现於某(化名)标在收取390万元款项后,两日内即将资金无偿转给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母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三被告上诉主张转款系归还借款。案件难点在于被告试图以“
民间借贷”为由掩盖恶意转移财产事实,资金往来频繁且部分凭证缺失。史学伟律师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
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未能提供
借条、结算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
借贷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结合虞某琴(化名)与於某(化名)标关系密切、深度参与相关事务的事实,推定其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撤销於某(化名)标向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的390万元转款行为,为债权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5.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胜诉)——明确知情权范围,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张某(化名)作为
绍兴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25%的股东,因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
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遭公司拒绝后委托史学伟律师提起诉讼。公司上诉主张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在
公司法修订前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公司以“会计凭证具有秘密性”为由拒绝提供。史学伟律师团队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不查阅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将流于形式;同时强调张某(化名)持股比例均等,不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公司提供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在内的全部资料供张某(化名)查阅,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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