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管理领域,史学伟律师的表现尤为突出。他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近些年办理破产案件超100件。依托府院联动优势,他熟悉本地
法院及税务部门工作机制,累计帮助客户挽回损失上亿,为行业提供了丰富的破产处理实践样本。例如在“破产企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C
公司进入
破产重整程序后,
债权人A某将C公司及关联方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公司共同归还剩余借款100万元,要求打破企业法人独立性追索债务。案件存在原告混淆借款关系、款项还款对象认定争议及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特殊规则适用等难点。史学伟律师作为C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律师团队深入梳理借款合同主体、款项流向及担保约定,明确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借款关系各自独立且无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依据
破产法相关规定,指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后应优先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清偿。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既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A有限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原
股东陈某(化名)、叶某(化名)在公司验资次日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转出至第三方公司。两股东上诉主张款项系正常资金拆借,且已通过后续投入补足出资。案件存在股东抗辩、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证据梳理难度高等难点。史学伟律师团队从资金转出的及时性、无借款合同佐证、未催讨款项等细节入手,论证抽逃出资的核心事实;同时指出股东所谓“后续投入”缺乏补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及有效凭证,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二审法院全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陈某(化名)返还8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叶某(化名)返还20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为破产企业债权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除了破产管理领域,史学伟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案件中,
杭州某建设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曲某(化名)在施工期间突发意外死亡,企业支付97万元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500万理赔,遭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未尸检无法核实死因”为由拒赔。案件存在死者已火化无法进行死因鉴定、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主张责任免除、举证难度较大等难点。史学伟律师团队聚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内容,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强调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已履行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00万元保险金,全额挽回企业损失。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杭州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於某(化名)标享有400万元到期债权,执行中发现於某(化名)标在收取390万元款项后,两日内即将资金无偿转给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母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三被告上诉主张转款系归还借款。案件存在被告试图掩盖
恶意转移财产事实、资金往来频繁且部分凭证缺失等难点。史学伟律师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
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未能提供
借条、结算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
借贷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结合虞某琴(化名)与於某(化名)标关系密切、深度参与相关事务的事实,推定其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撤销於某(化名)标向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的390万元转款行为,为债权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张某(化名)作为
绍兴某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25%的股东,因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
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遭公司拒绝后委托史学伟律师提起诉讼。公司上诉主张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案件存在
公司法修订前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公司以“会计凭证具有秘密性”为由拒绝提供等难点。史学伟律师团队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不查阅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将流于形式;同时强调张某(化名)持股比例均等,不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公司提供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在内的全部资料供张某(化名)查阅,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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